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
“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川部委属高校、有关省内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高校争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省财政安排高校争创“双一流”建设资金予以激励奖补。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日
四川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我省高校争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省财政安排高校争创“双一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予以激励奖补。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设取得成效,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指省级财政在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一批省内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国内一流、区域一流、行业一流行列;引导各级各类高校差别化发展,在可比性领域和显示度指标上实现突破,体现优势,办出特色,加快进入一流行列,形成“争创一流”的整体环境。
第三条 建设资金采用竞争立项分配法。项目遴选坚持“扶优扶新扶需扶特”,建设资金管理遵循“部省统筹、开放竞争、中期评估、激励约束、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具备争创一流大学条件的高校;具备争创一流学科条件的学科。高校的范围包括在川部委属高校和省内地方属高校。
第五条 争创一流大学的建设高校是经过长期重点建设、具有先进办学理念、办学实力强、社会认可度较高的高校,须拥有一定数量国内领先、国际前列的高水平学科,在改革创新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成效显著。
第六条 争创一流学科的建设学科是居于国际前沿、国内前列的高水平学科;或者具有行业、区域影响、不可替代性的学科。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相关的学科。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学校或学科,自主优选确定申报学科,编制分学科建设方案,向教育厅、财政厅提出申请。每所高校申报学科原则上不超过2个(申报一流大学的不受限制)。建设方案应设定总体目标和预期成效、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和目标值。
第八条 区别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内地方属高校分两类评审认定的方式,对中央部委属高校重点参考国际国内权威第三方评价结果,并考虑学科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联度。
第九条 对省内地方属高校,采取认定方式确定。设立“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建立考核指标体系,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高校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条 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研究确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打破身份固化,建立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过程中,对于未完成年度规划目标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成效不显著甚至退步的且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高校及建设学科,调整出支持范围。对部分努力大、进步快、成效好,首批未纳入支持名单且已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或学科,可及时补充到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部省统筹”原则分配。在启动年度主要依据专家评审得分或第三方评价结果、学科类型等情况,采用分类分档补助的分配办法。以后年度,结合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结果,引入绩效分配因素。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基础前沿研究、学科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包括:购置高水平学科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图书资料等支出;建设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等支出;开展高水平学科科研活动等支出;引进或培养学科带头人(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学科骨干、青年教师的国内外培养培训等支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支出以及学科申报及评估、学科建设调研、科研成果转化等支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联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各有关高校要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选择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路径,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财政专项资金,加大自身投入,并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吸引社会捐赠,扩大社会合作,健全社会支持长效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工作。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加大经费动态调整力度,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减小支持力度直至停止支持。
第十七条 相关高校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资金分配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高校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解释。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川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时间:2017/10/30 9:54:09 点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