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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中医计财〔2017〕12号 关于办理残疾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12/12 15:20:46     点击:

各位师生: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请我校符合条件的师生,20171220日前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孤老和烈属资格证明原件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杨姗老师(温江校区行政楼一楼108室,电话61800196),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手续。对于残疾职工提供的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我处将同时抄送学校人事处,用于办理学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手续。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