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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中医校【2017】121号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12/15 14:23:20     点击:

各学院、部门:

现将《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7年12月14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

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财权的集中管理。

    学校党委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日常财经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报学校审批。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业务必须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全资、控股及其他学校出资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和管理要求,在次年1月10前向学校财务、审计、资产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业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包括一级和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含二级财务机构)的调入、调出、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应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财务人员和干部配备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使用经费的报告,均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定,由校长签发;经费申报前,校内有关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目标等材料;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经学校财务部门会签。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八条  按财政厅预算要求编制三年支出规划,校内有关部门应设立三年规划的项目库,做好支出规划与当年预算的衔接。

    第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实的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和学校各项事业收入而编制。

支出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

    第十条  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必须贯彻稳健性原则。

    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新增可用财力最大限度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十一条  合理编制收支预算。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历年实际收入情况和当前学校发展实际合理测算,确保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控制数编制。支出预算按照零基预算编制,即人员经费(含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按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分别编制。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负债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每年还本付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预算编制在校内各学院、部门和专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下达后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待主管部门批复预算调整后,由财务部门书面下达到各部门。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学校各部门的项目经费,各部门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经费实行指标总额和支出项目的双重控制,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学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对校内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调整须通过学校财务部门报批(备)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各部门对外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使用学校资产、资源情况,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持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项目支出须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各单位经费负责人须严格控制和审查支出情况,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收付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货币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制定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办法,把日常清算与集中清理结合起来,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及时清理各类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严格区分债务与其他资金的界限,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等,要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应缴款项,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对建设性贷款等借入款项,应当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及早发挥使用效益,必须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不得影响学校日常工作的开展,按规定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学校货币资金等财产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和留置等方式的经济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与本会计年度效益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效益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七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范、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支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的附属医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成都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12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