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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中医校【2017】122号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12/15 14:27:07     点击:

各学院、部门:

现将《成都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7年12月14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预算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双一流”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目标、规划,编制的三年滚动财务规划与年度预算,是学校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是学校完成事业发展任务的财力支撑。它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独立法人单位除外)都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  学校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期财务规划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以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持续性。

第五条  根据编报要求的不同,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编制省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的学校预算,校内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按照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预算。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

(四)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评价和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和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2.审议学校年度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3.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三)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四)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三年滚动财务规划和校内预算建议草案;

2.编制学校年度重大预算调整建议草案;

3.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4.监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6.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五)各学院、部门是预算管理具体执行单位,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学院、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和三年滚动财务计划,对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负责按学校下达本学院、部门的预算执行,专项预算执行率要得到省财政的要求;

3.负责本学院、部门专项预算的绩效考核。

(六)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申报的专项预算进行梳理汇总,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分项目预算建议,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1.教务处归口负责本专科生教学经费预算编报;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归口负责实验及实训室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预算编报;

3.发展规划处归口负责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报;

4.科技处归口负责送科研经费预算编报;

5.人事处归口负责师资培训进修、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等经费预算编报;

6.研究生院归口负责研究生培养经费预算编报;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编报;

8.对外合作处归口负责精准扶贫项目经费预算编报;

9.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归口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编报;

10.后勤基建处归口负责修缮经费预算编报;

11.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学校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等经费预算编报;

12.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分项目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规章规定;按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的布置和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贯彻落实学校党政的工作部署;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收支相关变化因素等情况。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绩效优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包括:

(一)真实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真实可靠,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学校发展规模、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认真测算每一项收支,不能夸大或隐瞒收入,不能虚增或虚列支出。

(二)完整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坚持“收支两条线”,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三)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障民生和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四)透明性原则。根据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对学校收支预算要公开、透明,建立学校教代会与职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情况等制度,建立预算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制度,实现学校的“阳光财务”。

(五)绩效性原则。要将项目绩效分析、论证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支出特别是重点项目与专项支出,责任单位要进行绩效考评,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稳健性原则。学校支出预算应按总收入的1-3%设置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程序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一)一上阶段。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启动预算编报工作。

1.9月初,各学院、部门启动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拟定采购清单,开展市场调研,填写专项预算申请表;

2.9月20日前,各学院、部门将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和采购清单报送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梳理汇总;

3.9月30前,各学院、部门的日常业务经费(含办公费、电话费、通讯费、温江上下班交通费、差旅费等日常运转公用经费)按定额通过预算申报系统编报年度预算,其他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预算申报系统编报年度预算;

4.9月30日前,各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有关学院及部门提出的专项预算申请,在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专题会议,逐项进行分析,与预算申请单位磋商,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提出分项目预算建议数,对项目进行排序;

5.10月15日前,各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专题会论证确定的专项预算,按财务部门的统一格式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财务部门备查;

6.10月20日前,财务部门根据各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及部门申报的预算,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二)一下阶段。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校事业收入,财务部门根据汇总,拟定学校预算草案。

1.10月30日前,学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修改完善预算草案;

2.11月5日前,财务部门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下达给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议意见进行预算调整,招投标中心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

3.11月10日前,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预算调整,向各学院、部门下达专项预算。

(三)二上阶段。

1.11月15日前,各学院、部门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专项预算,通过预算申报系统向财务部门申报。

2.11月30日前,财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汇总形成学校预算,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二下阶段。

1.根据党委常委会审定的学校预算方案,财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向各学院、部门下达专项预算额度。

2.为保证日常工作开展,日常业务经费在次年1月下达给各学院、部门。

3.若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有调整,按照学校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向有关学院、部门下达预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

(一)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基础信息表中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津贴、奖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标准或法定比例测算编制;

2.商品和服务性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等。支出总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基础信息表相关人数及支出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医保费、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基础信息数据库中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如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经费,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大型修缮,房屋建筑物构建,贷款还本付息,学生资助经费,学生实践、活动、比赛经费,学科和专业建设费,图书购置经费,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经费,招生、录取及就业经费,实验及实训室建设,设备租赁费。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对项目库中预算年度各部门申报的专项按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组织评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严格遴选,采用零基预算方法逐条编制。

(三)经营支出编制。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编制。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副校长指导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预算执行部门具体执行。预算执行直接影响到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当年预算的绩效考核以及下年度预算安排,学校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管理意识,增强预算刚性原则,严肃预算执行纪律,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重大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率。

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全面实施,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若审批人变更,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审批人外出,需由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审批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通知财务部门,并收回代理权。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理审批人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的收入是预算的基础,积极组织收入是学校的首要任务。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擅自减收、缓收或免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须经学校招投标中心完成政采计划备案、申请实施采购和采购合同备案后,财务部门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采购资金下达后才能办理支付。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指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相关支出预算的执行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一)及时启动执行计划

1.预算年度开始后,为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财务部门全额下达日常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控制额度,专项经费在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使用。

2.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各学院、部门应在预算执行当年2月底前,按学校《采购理办法》向学校招投标中心提交采购招标资料。若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各学院、部门按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相关部门的时间和具体要求,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向学校招投标中心提交采购招标资料。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1.各责任部门要及时掌握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动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财政部门要求。省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率要求为:6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9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11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98%,12月底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2.根据省财政规定,纳入预算执行率考核的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要求的,财务部门将在7月和10月做出相应的预算调整,并按未达到执行率的差额比例扣减(追减)日常公用经费(业务工作经费)或部门绩效支出。

(三)实行预算执行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协调会议,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四) 建立项目库。按财政厅预算要求编制三年支出规划,校内有关部门应设立三年支出规划的项目库,做好支出规划与当年预算的衔接,确保财政资金的均衡使用,切实减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核算,全面监控预算执行过程,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校领导报告,向经费使用部门通报,并向学校教(职)代会作年度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一保运转、二保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基本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审核列支。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审核程序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项目库滚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未经批准用项目资金安排基本支出或用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

(四)批复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采购方式;

(五)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六)用虚假合同或发票报销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列支出;

(八)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九)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果报告。预算年度结束,必须按财政厅的要求编制各项资金年度决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报告。预算执行结果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要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提供相应的依据和参考。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的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确须进行调整预算的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列明调整或追加预算的项目、原因、经费额度及有关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部门审核,按下列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或追加预算:

(一)调整预算是指在部门年度预算经费范围内进行的支出调整。调整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报财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调整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还须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还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校长审批后予以调整。

(二)追加预算是指超出部门年度预算经费范围的支出追加。追加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须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追加;追加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还须报财务部门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追加;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还须报校长审批后予以追加;追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追加;追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予以追加。追加预算从学校设置的预备金中列支。

(三)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总支出预算调整。党委常委会审定的年度预算,如因特殊原因(如收入支出发生重大变化、重大项目调整、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临时性支出等)需要追加经费且追加经费超过学校设置的预备金总额的,由党委常委会重新审定。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追加、缩减拨款而引起校内预算收支变化,并导致校内预算与部门预算出现差异,属于法定调整,由学校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单,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后,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八章  预算绩效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实现全部预算均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财政专项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若教育部、财政部、四川省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结束时各项目负责人要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次年预算安排等结合起来。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督。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预算的执行与日常监督,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预算,要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及时向学校报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学院预算,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应组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预算收支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校内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三十四条  民主监督。财务部门要将本年度预算执行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提交教(职)代会审议,接受教职工代表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年度11月-12月期间,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财务决算要求,对全年财务收入、支出、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账务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对预算年度财务决算与年初部门预算的差异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总结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决算工作的开展及报表编制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决算报告提交审计处审签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成都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12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