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制度 >> 正文

校字〔2014〕42号 关于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4/7/20 10:26:14     点击:

部门、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修订了《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4428

 

成都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4428日印发

 

附件:

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4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坚持“节俭经费、高效务实、勤政廉洁”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根据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产业以外的全校各级单位。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公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  公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正高职称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校级、正高职称

430

见附表《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

补助费标准表》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见附表《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标准

100

120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参加会议与外派等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持部门、学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参会的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单位证明,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本市市区(金牛、青羊、锦江、成华、武侯、高新,下同)及温江区内参加会议,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经人事处批准到外地参加非学历教育等培训,往返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期间凭举办单位证明,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培训时间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的80%报销;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住宿费标准须先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批准,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的70%报销。本市市区及温江区内参加非学历教育等培训,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等,经人事处批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学校批准,凭当地政府(单位)证明,按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执行。工作期间当地政府(单位)不能提供住宿的,凭当地政府(单位)证明,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公杂费。

在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期间的往返差旅费,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差期间(学生实习除外),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普通舱位。博士生可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学术会议,经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乘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经费列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团参加的全国大型比赛运动会,参赛运动员可报销一次单程乘机费用和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三十条  学生出差期间(学生实习除外),住宿费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减半执行。学生出差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或博士生出差、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期间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要严肃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外事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对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买外航机票的,应由出票单位向出国(境)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购买外航机票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规定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提交出国任务批件、因公普通或公务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章  职工探亲路费

第三十六条  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标准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校内津贴)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汽车、火车硬座和轮船四等舱,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三十八条    教职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部门、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学院及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出差人员因公务出差,应事前填制《成都中医药大学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权限审批,并作为差旅费报销审核凭证。

(一)校级领导公务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副处级干部公务出差由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发生的公务出差,应经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同意,部门、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
 
 (三)工作人员出差1天(含1天)以上的,一般应事前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出差审批单》,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应经部门、学院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并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三条  交通费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公务出差原则不予报销签转或退票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签转或退票费,应说明情况,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三)报销飞机机票,应一并提供乘机登机牌,作为报销凭证。报销火车车票,应提供实名制车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赴山地野外调查、药物种植、采药、拍摄等教学、科研活动发生的包车或租车费用,应提供包车或租车协议,经批准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工作计划书、预算书和三人签字的有效支付凭证,且可报销目的地实际时间发生的包车或租车费用。

         第四十四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三)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十五条  公务出差人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须在出差返回30日内报销差旅费,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将暂停预算单位经费指标。

第四十七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加强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单位差旅费执行的合规性的审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所经历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0974)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中按照财政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审批单

2.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审批单

出差人

职务/职称

 

出差期间

工作代理人

 

职务/职称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地点

出差

事由

 

预计经费

经费来源

 

结算方式

公务卡( 

转账( 

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学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1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处级领导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2、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开支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联合培养等,由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3、同一事项(同一部门)多人参加的,由事项负责人填写一张表格审批。

附件2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