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
经2015年4月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成都中医药大学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5年4月10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
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10〕18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和《关于切实加快省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46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并且纳入预算执行率考核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直接影响到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当年预算追加、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及下年度预算的安排。学校各级领导应加强预算管理意识,坚持预算刚性原则,严肃预算执行纪律。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重大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审批制度,省财政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预算执行部门具体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是指预算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绩效考核、承担预算执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学院: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处、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采供中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中医药文化中心、四川省全科医师培训中心、各学院等;本办法所指“责任人”,是指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统计月份(纳入预算绩效执行率考核项目)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占全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的比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工作进行领导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算执行负有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部门预算执行相关财经政策;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推进工作例会,向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通报月度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各责任部门向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及推进情况;负责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负责预算执行进度的目标考核。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承担的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负责提供论证项目技术性、实用性、效益性报告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应根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及时将预算执行进度通知各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未达要求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梳理查找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原因,并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
(一)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财政专项预算的主管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负责及时通知资金到位情况、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和跟踪管理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奖助学金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师资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本专科教学质量工程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六)科技处:负责科技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七)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和研究生奖助学金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财政专项预算中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九)后勤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护)、绿化和家具等基础条件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设备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继续教育培训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十二)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十三)采购中心:负责执行财政专项设备类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十四)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财政专项预算的执行工作。
(十五)学院:负责本学院财政专项预算的申报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 规范财政拨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应加强立项论证、过程指导和验收评价等工作,推动预算全过程管理。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财政拨款,厉行节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严格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二条 及时启动预算执行计划。为确保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完成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招标、合同签订等项工作,尽快进入采购程序,必须及时启动预算执行计划。3月20日前,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的预算方案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方案,一次性全额下达专项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及时掌握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动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财政部门要求。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率要求为:6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9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11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98%,12月底预算执行率达到100%。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未达要求的,责任部门行政负责人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确保预算按期完成。
根据省财政“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应于5月底前完成申报采购计划,6月底前进入采购流程,8月31日前停止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规定,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务必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按时完成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设备类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是学校设施零星维修和办公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4月1日前,有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的责任部门和学院,按要求分别完成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申报设备采购和向后勤基建处申报设施零星维修及办公家具采购的工作。
(三)4月20日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的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按要求完成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工作。
(四)5月10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按要求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同时计划财务处完成项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
(五)9月15日前,采供中心完成政府采购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计划财务处收到财政追加预算项目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归口管理部门或责任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或责任部门收到计划财务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同时计划财务处完成项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协调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备用项目库。为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均衡计划使用,切实减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对于学校有权进行调整的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当年专项资金20%的比例建立备用项目库,同时完成备用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在正常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时,可用备用项目进行相应补充。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预算调整制度。为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财政部门要求和保证年初政府预算8月31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避免学校财政性资金不受损失,计划财务处将在7月20日前对仍未达到预算执行率和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的项目,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到执行好的预算项目,从总体保证学校预算执行的完成。已按计划申报并且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尚有结余资金的项目,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对因预算执行率未达到时间节点要求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未按时完成的专项,学校调整预算后不再补充预算。
第四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要将预算执行工作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计划财务处将
在校园网上定期通报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督促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奖惩制度。截止当年11月底,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快、效益突出的责任部门,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上优先考虑;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责任部门,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将扣减上年度未完成的相应预算经费额度;因预算执行进度慢而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照《成都中医药大学效能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追究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