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接待工作,切实做好学校公务接待服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5年7月1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学校公务接待服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二)本办法所指“公务”,是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经学校批准,应邀来校指导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合作单位、用人单位、校友等来宾的接待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校内独立核算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接待原则
(一)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实行对口接待,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谁支出”的办法。
第三条 接待范围
(一)校内各部门必须凭来访公函开展接待工作,对无公函或者电话、传真、电邮等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按照来访单位告知的来访内容、行程和人员安排接待工作。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学校要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例如学生食堂、校内餐厅、宾馆或招待所、会议室、学校车辆等。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时,可利用社会资源,按就近原则,选择经济实用的场所。
(四)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接待规格
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对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二)应学校邀请来校指导工作的专家、学者等来宾,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兄弟院校来校考察、联系工作的校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接待事务,一般由校领导接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
(四)除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如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五)校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六)校内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校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部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明确公务接待接待对象、人员、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承办部门及承办人等信息,连同来访单位公函或者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接待经费预算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接待应根据事由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二)建立校内公务接待报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相关部门须提前2天将来访单位或个人的公函和接待方案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三)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层面负责接待的团队或大型会议代表,具体承办部门应事先提出接待计划(方案)和预算报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六条 接待标准
(一)严格用餐标准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在校内餐厅安排自助餐或工作桌餐一次。确需在校外安排用餐的,报校领导批准后,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执行协议价格。
2.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校内接待标准控制在人均10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校外接待标准:厅(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带队的,控制在人均20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人均15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随行驾驶员安排自助餐,标准控制在人均50元以内。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作餐和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控制用车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
2.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合适车辆接送。一般人员学校不安排车辆服务。
(三)按规定安排住宿
1.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确需我校安排住宿的,应请示分管或主要校领导同意后,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厅级(专家、教授等)及以下干部,只安排普通标准房间。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水果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四)礼品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向客人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可以赠送校徽等具有学校特色的纪念品。来宾赠送的礼节性的纪念品可以自己保管,其他较贵重礼品要按有关规定交学校存放。
第七条 接待经费预算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职能、接待任务等相关因素,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核定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实行总额控制,单独编列、单独批复,年度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接待费的,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调整经费预算。
(二)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年度预算结余,学校全额收回作为结余转入下年度预算。
第八条 接待费开支范围
(一)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的餐费。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经接待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批可开支必要的交通费,交通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实行“一事一批”,并说明具体情况(作为接待清单附件)。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须如实、完整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2),明确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九条 报销审核制度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各部门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正规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来校的邀请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及原始菜单(简称 “三单”),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三单”审核入账制度。“三单”是财务报销的必备凭证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不符合上述公务接待管理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计划财务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三)接待费用支付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地方严格要求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涉外公务接待
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按照《涉外接待管理规定》和《四川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问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二)应当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主要人员及人数) |
|
|||
接待事由 |
|
|||
接待时间 |
|
|||
接待活动安排 |
|
|||
经费预算(元) |
|
|||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承办部门 经办人 |
|
联系 电话 |
|
|
注: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计财处做报销凭证。
2.无公函接待的,须分管校(联系)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承办单位在备注栏作情况说明。
附件2
成都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单位名称 |
|
||||||
接待对象 姓 名 |
职务 |
职称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接待用餐 时 间 |
用餐场所 |
接待人数 |
陪餐 人数 |
用餐费用(元) |
经办人 |
||
|
|
|
|
|
|
||
交通费用(元) |
|
|
|||||
住宿时间 |
住宿场所 |
住宿 人数 |
住宿费用(元) |
经办人 |
|||
|
|
|
|
|
|||
其他项目 |
费用(元) |
经办人 |
|||||
|
|
|
|||||
经费合计(元) |
|
||||||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计财处做报销凭证。
2.没有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填“无”,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的,填写“客人自理”。
成都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