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计财字〔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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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住宿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专科生、研究生住宿费管理行为,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生住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1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学校统一为学生在校内安排住宿,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各学院、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或者其它形式的校外住宿。
(二)学生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规定,履行交纳住宿费的义务。
(三)学校校区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
1.温江校区 1000元 — 1200元/人/学年
2. 高新校区 1200元/人/学年
3.十二桥校区 750元 —1200元/人/学年
4. 汪家拐校区 750元 — 1000元/人/学年
5.人南校区 750元 — 1000元/人/学年
(四)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时,应按收费标准按时交纳住宿费。 新生入学应按照先缴费后住宿的原则,除办理绿色通道的学生外,对新入住学生一律凭缴费收据和其他相关手续,在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安排住宿;老生应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凭交费收据报到注册,并在后勤集团学生公寓中心管理员处进行登记。
(五)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传染性疾病等)需在校外住宿,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中心住宿退宿申请审批表》,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签字,学院、学生处审核,并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后到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清算退费。学生住宿退宿审批复印件应在学院、学生处、计财处备案。
(六) 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中途需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在公寓可安排住宿情况下,须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同意、院部批准并盖章后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到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领取住宿安排通知,并凭交费收据安排住宿。
(七)按照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学生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在校外连续实习时间均未超过一年,学生应在实习期间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1.学校统一安排成都市以外的实习学生,属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凭实习单位正规收费票据,在学校交纳住宿费标准内报销;属实习医院、学院联系住宿的,凭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和票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出据不在校住宿证明,在规定住宿费标准内报销;经实习医院、学院批准并确认,由实习学生自行联系住宿的,凭个人与住房房东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和收据,在规定住宿费标准内予以补助。
经教务处、学院审批同意,在成都市以外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凭个人与住房房东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和收据,经学生处、学院和辅导员签字同意及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出据不在校住宿证明,在规定住宿费标准内予以补助。
2.在成都市内实习的学生,都应在学校住宿,学校不予受理退住宿费或报销住宿费事宜。
(八)研究生应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经学院、导师同意,家长签字,研究生处备存,可申请不在学校住宿;须在学校住宿的,应交清住宿费后由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安排住宿。
(九) 学生休学一年以上(含一年)和应征入伍按规定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免交住宿费。
(十)因特殊情况需办理校外住宿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应按照一年一办的规定,每年的五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学年的退宿手续。开学以后或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
(十一)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在执行中予以完善和补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本专科、研究生 住宿费 规定
送:校领导、各学院、相关部门 |
成都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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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份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中心住宿退宿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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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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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年级、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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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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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退 宿 申 请 和 责 任 承 诺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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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家长 或法 定监 护人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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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辅 导 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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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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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批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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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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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处 批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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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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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公 寓 中 心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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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财 务 处 批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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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