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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现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5/9/16 10:39:02     点击:

四川省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

 

川财库〔2015〕40号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

现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2〕1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意见》(川财库〔2015〕6号)有关规定,现对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涉及现金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金支出管理规定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控制本单位现金支出额度。加强库存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分的财政资金应及时退回国库。在蓉省级预算单位当年现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蓉外省级预算单位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二、加强现金支出业务审核管理

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负责,各部门承担本部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现金支出情况,审核汇总本部门大额现金支出。各单位当日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的,需将提取现金的理由、发放给个人的名单及标准、所依据的文件等情况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从2015年9月起,省财政厅不再审核各预算单位的大额现金申请,将进一步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加强现金支出的监控力度。同时,各部门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应单独反映和报告本部门现金支出情况,省财政厅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现金支出审查和监督。

三、逐步减少单位现金支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的支付原则上都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差旅费、抚恤金、助学金、奖励金、购房补贴等涉及对个人或家庭的补助支出,各预算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上卡发放方式。各预算单位可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卡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有关协议,通过传盘加密等方式将相关个人补贴信息传送到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发放到干部职工个人工资卡。省财政厅将加快全面实施省级支付电子化业务,各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实行个人补贴上卡发放方式。

四、切实履行现金监管职责

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现金支付的审核,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的,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对省级预算单位大额支取现金业务和异常支取现金情况,应及时通报省财政厅;积极做好个人补贴上卡发放等业务受理工作。上述内容将列入各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考评项目。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针对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现金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585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