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行车补助及差旅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川机管函〔2016〕313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针对上述四个文件在执行中,须要学校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2016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同意,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作人员到成都郊县(不含温江区)出差,执行省内一般地区差旅费标准。
二、工作人员在本市市区(金牛、青羊、锦江、成华、武侯、高新以及双流机场)及温江区内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部门、学院和计财处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每天最多补助两餐,所需费用在学院、部门或项目差旅费中列支。不发放公杂费。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院、部门和计财处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出差人员订票费凭据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签转或退票费,出差人应说明情况,1000元以下的报学院、部门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转或退票费经批准后凭据报销。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14〕42号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
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
3、《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行车补助及差旅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川机管函〔2016〕313号 )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5〕299号)
成都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