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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警示教育案例

录入时间:2016/6/6 15:40:41     点击:

1.四川某高校黄某抄袭论文案

2007年12月,四川某高校接到关于该校副校长黄某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涉嫌抄袭问题的举报后极为重视,责成研究生院着手调查。研究生院联系了国内外6位该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2008年3月20日左右返回,其结论是抄袭成立。

    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关于黄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定性结论,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下午召开九届六次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取销黄某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

2.四川某高校李某抄袭案

    2011年8月初,四川某高校接到来自台湾的苏先生举报,称该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某2009年由巴蜀书社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第八章严重抄袭台湾师大郑倩琳小姐2003年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

    接到举报后,该校立即责成社科处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2名校内专家和1名校外专家认真鉴定,一致认定李某抄袭属实。对专家鉴定结果,李某本人表示认可,并对自己的抄袭行为写了书面检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李某的行为是一起严重违反该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抄袭行为。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校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如下处分:

   (1)解除对李某的副研究员聘用,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2)给予李某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

   (3)撤销李某已申报立项的2010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并追回拨款;

   (4)建议四川省社科联撤销李某因《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获得的一切荣誉和奖项,并追回全部奖金。

    为严肃党纪,经该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3.上海某高校陈某抄袭案

    陈某是上海某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拥有博士头衔和教授职称,并且是上海某大学学术带头人,曾主持完成中国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级重点项目共四十一项,获取中国国家和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奖项十六项,一九九三年任上海某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此外还兼任了上海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上海粮食经济学会会长、上海亚太财经研究中心主任等众多职务。

    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报,在2007年第6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上,陈某发表论文《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研究》,全文约9100字,其中抄袭2300字,抄袭率约25%。同时发现,在2007年5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他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因素模型视角下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研究》的论文,约5500字中抄袭1660字,抄袭率超过30%。这两篇论文,均为陈某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其跨国投资战略》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这一项目也已被撤销。

    陈某因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被通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撤销陈某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时也被学校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了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职。

4.湖北某高校胡某抄袭案

    湖北某高校博士胡某在做博士论文查资料时偶然搜到了两篇标题都为《试论财经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分别是湖北某大学的胡某和广西某大学的黄某。获得学位的年度分别是2004年和2003年。经过仔细比较后发现,胡版论文与黄版论文除最后的“致谢”内容不一样,从头至尾几乎全是复制加粘贴,连参考文献的排列顺序也一模一样。

    两篇论文的标题、摘要、关键词、导言、结束语、附录、参考文献全部雷同。正文雷同,除了以下三点:一、胡版第4页三级标题比黄版少1、2、3;二、第三章第1节引用学者6点意见,黄版的为1、2……6,胡版为第一、第二……第六;三、第三章第2节,黄版一、二后为“,”,胡版的为“、”。除字体大小、页码顺序外,其余高度雷同。

    该校人文学院党委书记谭某表示,2009年端午节放假前,学院接到一位自称为上海某高校博士生电话,举报胡某论文涉嫌抄袭。2009年5月27日,学院迅速召集两位副教授,对两篇论文逐字进行比对核查。经过该高校迅速调查后,胡某承认硕士论文属抄袭。鉴定结果出来后,学院迅速与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联系,甚至通过电子邮件与在韩国出差的委员取得联系,迅速形成统一意见:决不姑息,严肃处理,建议学校取消胡某硕士学位。

    该校2009年6月2日下午决定:撤销胡某硕士学位,并收回硕士学位证书。他的工作单位湖北某大学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江苏某高校贺某等抄袭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多篇发表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的中国论文因涉嫌造假,被这些期刊撤销。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某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某、浙江某大学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某和课题组主要成员。

    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刊登以贺某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他作者包括吴某、李某,其中,吴某是李某主持的浙江大学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对于中医学界而言,这篇文章所揭示的药学理论令人振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它使得饱受非议的中医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

    没想到,这篇文章却因为另一篇文章的发表而出现了“穿帮”的镜头――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2008年第60卷刊登一篇文章,作者依次为:贺某、吴某、李某等6人。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两个不同的实验,对小鼠用药的剂量不同,时间不同,获得的数据却相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2008年3月,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发表贺某、吴某、李某等7人联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对于大鼠大面积心肌梗塞的心脏保护作用》也是假的,其数据完全是从上述以贺某为第一作者、发表在《NSA药理学》和《药理学通报》上的两篇论文中克隆的。

    此外,2008年3月,由贺某、吴某、李某等7人共同署名的发表于英国《本草疗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数据也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于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数据。《本草疗法研究》发现这篇论文的造假事实后将其撤销。

    对于学校老师中出现的论文造假行为,该校长杨某表示,抵制学术腐败,维护学术道德,是该大学的责任。学校把这一事件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反面教材,加强对研究生、博士后和教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在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他表示,对涉及学术不端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该大学贺某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某大学药学院院长李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