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我校财务状况,准确、及时地编报2016年财务决算,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年终决算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实际,现将本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各类拨款,及时确认外单位来款,保证到款及时入账
各学院、部门应认真核对年度内各类财政性拨款、科研经费到账情况,确保各项财政拨款及时到位、数字准确,科研经费到款及时入账。
各学院、部门及时确认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办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汇来学校的款项并办理经费上账手续。
二、上缴各类收入,及时办理人员费发放及发放失败款项认领
(一)清理上缴各种收入:包括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培养费、培训费、房屋租赁收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回收水电费收入等各类收入,凡有收入的单位请于12月26日前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各类收入。
(二)各独立核算单位须尽快上缴学校垫付的工资、津贴、养老保险、管理费等各类款项。
(三)各单位需要发放的各类人员费,请于12月26日前将相关资料递交计划财务处。
(四)发放失败的款项包括学生各类奖助金及各类人员费发放,凡有经办以上事务的单位,请相关经办人于12月26日前到计划财务处认领发放失败的款项,核对信息后以便重新发放。
三、清理收费票据,保证学校收入及时到位
(一)各学院、部门认真清理领用的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已收费用;
(二)缴销领用的各种票据。要求各票据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在12月26日前到计划财务处缴销各类收费票据(包括已用和未用的)。
四、清理暂付款
(一)已经具备报销条件而尚未报销的暂付款,请各学院、部门负责人、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督促有关经办人员于2016年12月26日前报账核销。
(二)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报销的暂付款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及建议,明确借款负责人,经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
(三)因时间原因,新近发生的暂付款需要在2017年完成冲销的,发票开具时间必须为2017年,2016年的发票不得在2017年的账务处理中冲销暂付款。
五、各项支出按预算执行
(一)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经费应在12月26日前办理报账手续,以便年终决算数能更真实地反映学校实际支出情况。
(二)对于各类专项经费应及时并且按预算执行,减少财政资金结余。
六、银行转账业务
(一)各学院、部门对外转账应在12月26日前办理完毕。
(二)各类报销业务正常进行至12月26日截止。
(三)2016年12月26日以后,计划财务处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含零余额银行存款账户)等资金的清查、核对工作。
七、年终结账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27日以后,计划财务处停止对外办公,集中处理银行对账、调整账目和归集报表数据,开设下年新账等事项,2017年正常办理对外业务时间另行通知。
八、经费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上报年终报表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应在年终报表中合并经费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财务报表,附二院、饮食服务中心必须在截止时间(2017年1月10日)前,按决算要求及时上报年终财务报表。
九、各单位上报基础数据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年终决算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资处等)在2017年1月10日前将学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固定资产等基础数据上报计划财务处。
十、关于年终资产盘点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前,请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财产物资的全面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和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资产。
十一、其他事项
2016年的发票在2016年12月26日前未核销的,务必在2017年3月底前报销。
年终财务决算工作是学校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它集中反映学校一年来在教学、科研、产业、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及效益,体现我校综合实力及管理水平。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