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的通知要求,我校教职工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要进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人员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已通过学校网上智能办公系统分别发至你个人的OA邮箱中,请及时查看,并在3月31日前到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9号)办理申报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年收入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17日
附件一:关于年收入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一、申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1.上述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报送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方式
1.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供对应的资料到申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9号)。
2.网上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纳税义务人按照以下申报流程在四川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五、网上申报流程
详细操作步骤
第1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12366.sc-l-tax.gov.cn,按要求完成浏览器设置
请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前,先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下载并运行“一键设置”工具,系统将自动完成浏览器报表控件加载的设置。完成“一键设置”后,请关闭浏览器再重新登陆进行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 注意事项:
1. 地址中“sc-l”的“l”是英文字母“L”的小写。
2.纳税人需选择32位的IE、360、搜狗等常用浏览器的兼容模式进行网报。如使用64位的,可造成网厅部分功能无法实现。
第2步:动态密码登录(证件号+姓名+手机短信验证码)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选择自然人申报登录界面,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后,点击“获取动态密码”,在“动态码”栏输入手机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即可安全登录。(统一的短信发送号码为106123662)。
第3步:申报
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在办税功能区域选择对应申报表,进入初始化申报表页面,系统默认带出当前属期。纳税人需要自行选择申报地点的行政区域和受理税务机关。
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
(1)操作人员从办税桌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进入本模块,系统显示初始化页面。操作人员确认申报初始化信息,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进入填写申报表流程。
税款所属时期中,“税费所属时期起” 、“税费所属时期止”为系统自动带出,由操作人员确认。
(2)系统显示填写申报表页面,操作人员可根据申报表填写要求录入申报数据,点击 [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数据。
(3)系统以纸质表单的方式显示上一环节填写的申报表主表数据,供操作人员确认是否正确。操作人员如需修改可点击[返回]按钮,回转到填写申报表页面修正数据;如确认无误可点击[确认]按钮完成申报数据的提交。
(4)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回执以及申报表主表数据。操作人员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相关申报表。
附件二: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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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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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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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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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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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 (可多选)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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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联系地址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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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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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高层 ○中层 ○普通 (只选一)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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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
残疾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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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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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栏仅由 投资者 纳税人填写 |
投资者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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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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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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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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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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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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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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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征收 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只选一)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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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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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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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本(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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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栏仅由无住所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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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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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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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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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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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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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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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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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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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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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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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离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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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离境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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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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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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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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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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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受聘 签约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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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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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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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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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派遣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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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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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地 |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外同时支付 (只选一) |
境外支付国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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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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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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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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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二、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栏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 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 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 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5.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6.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7. 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
8. 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 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10. 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11. 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12. 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13.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 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2. 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的,需分别列示。
(2)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投资者投资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分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注:内资企业需填至括号内的企业类型。]
(5) 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至大类。
(6) 所得税征收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7)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被投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8) 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填写。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填写此栏。
①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②个人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四) 无住所纳税人填写栏: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填写。其他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出生地:填写纳税人出生地的国籍及地区。
(4) 劳动就业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劳动就业证上的号码。
(5) 境内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内公司担任的职务。
(6) 境外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外公司担任的职务。
(7)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在“是”栏对应框内打“√”;否则,在“否”栏打“√”。
(8)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9)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10)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11)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12)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栏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 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 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